经最高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最高法)再审判决,“九粮液”“九粮春”等产品的行为被认定侵犯“五粮液”“五粮春”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,前者立即停产并赔偿损失,滨河集团向五粮液集团支付赔偿金共计900万元。耗费了长达六年的品牌之争官司终于有了结果。



品牌之争 六年终有结果



2010年,五粮液集团打假办公室发现市场上出现了诸多“N粮液”傍名牌产品,如:二粮液、三粮液、四粮液、六粮液、七粮液、八粮液、九粮液、十粮液等酒类产品。于是,五粮液集团委托律所代理维权。



其中,甘肃滨河集团的“九粮液”“九粮春”产品销量较大。五粮液针对滨河集团的维权并不顺利。



2013年3月,北京一中院受理“九粮液”“九粮春”案件。2014年1月,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,判决认定滨河集团生产、销售“九粮液”“九粮春”酒产品的行为不侵害“五粮液”“五粮春”商标权。五粮液上诉后,北京高院于2016年5月维持原判。



在一审、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,2016年11月,五粮液集团向最高法申请再审,最高法于2017年6月裁定提审本案并中止原判决执行。2019年5月,最高法作出了认定“九粮液”“九粮春”侵权的再审判决。



最高法审理认为,滨河集团使用的标识是“滨河九粮液”“滨河九粮春”“九粮液”“九粮春”,其中“滨河九粮液”“滨河九粮春”的“滨河”二字较小,“九粮液”“九粮春”三字较为突出。被诉侵权标识“九粮液”“九粮春”与“五粮液”“五粮春”相比,仅一字之差,且区别为两个表示数字的文字,考虑到“五粮液”“五粮春”系列商标的知名度,使用“九粮液”“九粮春”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。



最终,最高法判决:滨河集团停止生产、销售标有“九粮液”“九粮春”文字或突出标有“九粮液”“九粮春”文字的白酒商品。滨河集团向五粮液集团支付赔偿金共计900万元。



除了“九粮液”外,还有“七粮液”“大午粮液”等也成为五粮液的被告。这些品牌以及企业最后也被法院判商标侵权。



九粮液仍有销售 “傍名牌”现象治理困难重重



《中国联合商报》记者于8月1号上京东商城搜索九粮液发现,仍有店铺还在销售打着——甘肃特产的滨河九粮液53度599ml九粮香型白酒,买两瓶还送精美包装手提袋一个。记者随之打开左下角对话框询问客服,“这种酒还可以卖吗?不是已经停止销售了吗?”店家随之回答可以购买,只要是店铺里面有的,都可以正常购买,还强调他们家卖的一定是九粮液的正品。记者不免心生疑惑,为何官司判决书已经强调禁止销售,电商平台仍可以随意购买呢?



随后记者拨通了五粮液集团董秘处的电话,接电话的人表示不清楚,让记者询问战略发展部法务部,但是截至发稿,五粮液并没有给出明确回应。



“傍名牌”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现象,主要指将著名的商标注册成为自己的公司商号,以便混淆公司名称与品牌名,试图使消费者误以为著名的品牌就是该公司生产的,从而扩大销路获取利润。本来与名牌毫无关系,偏偏要在商标、企业名称上,将自己的企业或产品与名牌产品千方百计扯上关系,这种极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和混淆的“傍名牌”现象,不但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也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的良性有序发展。遏制傍名牌现象,保护知识产权,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已成为全社会各界人士的共识。



7月27日,五粮液相关人士则向记者称,最高法新的判决,判决了公司胜诉。他们认为,其中主要指出了滨河集团方面的商标侵权是“傍大款”。



针对滨河集团的“九粮液”等商标侵权,五粮液就曾诉称,滨河集团在生产和销售的酒类商品上使用标识“九粮液”和“滨河九粮液”、“九粮春”的行为,侵害了五粮液公司主张保护的“五粮液”、“五粮春”注册商标专用权。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“五粮液”、“五粮春”近似的商标,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“九粮液”、“九粮春”与“五粮液”、“五粮春”存在特殊关系。



在滨河集团官网上,滨河九粮液称其是九种粮食酿造成的白酒。就此,五粮液还认为,滨河集团有意在宣传中让公众误认为“九粮液”比“五粮液”酒的原材料还多了四种粮食,贬损了其品牌的市场声誉。



而在滨河集团官网的一篇新闻稿曾提到,“在甘肃的白酒史上,滨河九粮液书写了从‘茅五剑’到‘九茅五’甘肃白酒品牌格局的转变。”滨河九粮液也曾号称是甘肃地产高端名酒第一品牌。



“我觉得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合适的。”某商标事业部总经理杨明认为,现在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,而最高法再审判决与一审、二审判决结果不同,或也有上述因素的考量。



维护良性竞争 保护知名品牌



事实上,不只是五粮液,很多酒类品牌都在不遗余力地打击“傍名牌”的商家。而旷日持久的商标纠纷,有的也影响到了企业发展步伐,甚至错失了行业发展红利期。



7月23日,两家“杜康”关于商标侵权纠纷有了一个结果,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公司(下称“白水杜康”)在媒体刊登了致歉声明,就与洛阳杜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发布的一系列文章进行道歉,并直言给洛阳杜康造成了名誉损害。



据悉,洛阳杜康自2011年起曾多次起诉白水杜康侵犯其“杜康”商标权。2016年,洛阳杜康以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向白水杜康提起诉讼,白水杜康败诉。2018年,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决维持了原判,并判处白水杜康赔偿洛阳杜康1500万元的经济损失。



在外界看来,白水杜康与洛阳杜康延续多年的商标纠纷,似乎通过这一则声明真正显示出最后的“赢家”。但旷日持久以及多地多起的诉讼也拖累了杜康。在高端市场,“杜康”早已脱离第一梯队,更是有消息称,“杜康牌”商标的市值从鼎盛时的50亿元一度缩水到最低时的1个亿。此外,2016年,杜康牌白酒系列共为洛阳杜康带来约8.7亿元收入,但是这一收入在国内白酒行业已经无法排在第二梯队。



众所周知,知名品牌本身就是商品价值、企业财富,是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。这会让一些没有正当竞争意识的不良企业萌生“蹭热度”、“搭便车”的歪脑筋。最高法判决“九粮液”侵权的一锤定音,厘清了“傍名牌”不正当竞争的违法属性,这既是对热衷于“傍名牌”者的警示与正告,同时也为全国法院系统审理“傍名牌”类案件提供了标杆与示范。



值得注意是,不少网友纷纷在微博上留言,吐槽自己曾见过“雷碧、粤利粤、康帅博、汪仔牛奶、七个核桃、大个核桃、大白免奶糖”等等。看来,维护良性竞争,保护知名品牌,已成为社会保护企业刻不容缓的职责。

来源:名尚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