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发现身边很大一部分人,介绍公司的老板的时候会说,这个是我们法人,但法人其实“不是人”。  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,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,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。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,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。如:一个公司,公司就是法人)。

还有一个称呼叫法人代表,也称为法人的授权代表,这个代表可以是甲、也可以是乙,他不是固定的,而是取决于法人的授权,这个授权可以一事一授权,也可以是一揽子事项的授权所以法人代表不一定是老板也就是说,这个法人代表,不是某一个固定的人)。

大家介绍公司的老板的时候,可以称呼其为法定代表人。法定代表人就是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,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(如:工厂的厂长、公司的董事长等)。营业执照上面,写的就是法定代表人。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、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、履行义务,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,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,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。

所以挂名法人不要当。挂名法人虽然是挂名,但是在对外的法律效力上,挂名法人其实承担着与非挂名法人一样的法律责任,即使挂名法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订了相关保护自己的协议,对外也不具有法律效力。

挂名法人的法律责任主要有:

1、在民事责任方面

如果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时存在虚构出资、抽逃出资行为,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、转移资产,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,“挂名”法定代表人都要面临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;挂名法定代表人无论是否知情,但因公司对外借款或其它经营行为出具担保文件,仍然需承担法律责任;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踪或无法找到公司民事责任的承担人,“挂名”法定代表人也将面临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。

2、在刑事责任方

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实施经济犯罪行为,比如诈骗银行贷款、诈骗保险金、非法集资等情况,挂名法定代表人虽然未直接参与以上行为,但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以上犯罪行为,却不加阻止,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行为,则挂名法定代表人很可能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。

即使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书面的关于“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经营和管理,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”约定,该约定也只在双方之间内部有效,对外并不具有法律效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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